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 原告李素梅
- 被告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債 權 人 李素梅 債 務 人 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 陳美妙即陳家妙 一、債務人陳美妙即陳家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陳美妙即陳家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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