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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方瑞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瑞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520 元,總清償金額397,44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9.9%,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4司執消債更9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現任職於大復企業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3,000元,惟尚須扣除勞保費480 元、健保費354 元,故每月實際領取金額約22,000等情,業據其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員工在職證明書、打卡紀錄為證。而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所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及扣繳單位皆為大復大復企業有限公司,是此部分主張,堪以採信,爰以22,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陳報與其弟共同扶養其母黃○俄(40年5 月生),經查黃○俄於101 至103 年度俱無任何所得,104 年度則僅有所得19,39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其次,黃○俄名下雖有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同市○○路000 巷00弄00號房屋2筆不動產。然債務人及黃○俄現居住於屏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審酌上開房屋現供債務人、黃○俄使用,如予以變價,將致債務人與黃○俄須另覓住處而再增加支出,況且上開不動產於變價前亦非實質所得而可用以維持生活,故堪認黃○俄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再者,黃○俄每月雖領有老人年金3,500 元,惟尚不足維持生活所需,如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告105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所須分擔之費用為3,974 元【計算式:(11448 -3500)÷2 =3974】,爰以每月3,974 元列計債務人扶養其母之費用。

㈢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通訊費、醫療費、雜支,合計11,448元。核其項目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復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自可採計。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規定,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584,000 元【計算式:22000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必需生活費用及應分擔其母之扶養費用共計1,110,384 元【計算式:(11448+3974)×72=0000000 】,所剩473,616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473616,僅須其中5 分之4 即378,893 元【計算式:473616×4/5 =378893,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滿之清償總額為397,440 元,已較378,893 元高出18,547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520元,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9.9 % ││5.債務總金額:4,014,675元。 ││6.清償總金額:397,44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每期金額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119,155│ 164│ 11,808││ │有限公司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77,905│ 107│ 7,70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24,373│ 308│ 22,17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甲○(台灣)商業│ 202,018│ 278│ 20,016││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5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620,218│ 853│ 61,416││ │有限公司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92,681│ 127│ 9,144││ │有限公司 │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195,652│ 269│ 19,368││ │有限公司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37,917│ 602│ 43,34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82,648│ 114│ 8,208││ │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1,046,633│ 1,439│ 103,608││ │有限公司 │ │ │ │├──┼────────┼──────┼─────┼──────┤│1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389,171│ 535│ 38,520││ │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92,487│ 127│ 9,144││ │公司 │ │ │ │├──┼────────┼──────┼─────┼──────┤│13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433,817│ 597│ 42,98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總計│ │ 4,014,675│ 5,520│ 397,440││ │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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