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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請人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送達相對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故請釋明:

㈠支票號碼:ON0000000 、ON0000000 、ON0000000 、ON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

㈡本票票據號碼:TH030582、TH030583之提示日。(按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未到到期日前不得請求拍賣抵押物)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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