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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如
原告
寶來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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