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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丁兆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號

原告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訴訟代理人
潘銘峯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告
承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宏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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