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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潘快王碩禧張瑞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玄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4,354 元(即本訴部分為1,494,426 元、反訴部分1,149,928 元,合計為2,644,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3,775元,尚應補繳17,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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