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號
- 上訴人
- 鼎玄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聰
- 訴訟代理人
- 吳任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所為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7,584 元(即本訴部分為747,213 元、反訴部分1,380,371 元,合計為2,127,5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