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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左經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溫訓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請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之格式,補正財產目錄(有無土地、房屋、股票、存款、
  車輛等)、聲請日前五年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
  、小商販等)、聲請日前二年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
  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
  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
  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
  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聲請日前二年之必要支出(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院訴訟輔
  導科或屏東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⒉請依聲請狀格式,補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說明積欠各債
  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
⒌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聲請人自陳有租賃情事
  ?請提出證明文件。
⒍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2 、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⒎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⒒聲請人現擔任萊恩商行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
  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
  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
  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
  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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