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元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債條例第8 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本件聲請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並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而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
  請向彰化銀行申請協商,並提出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或調
  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
  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
  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或法院、鄉、鎮、市、區調解
  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本項證明文件如於20日內無
  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並向法院陳明調解或協
  商不成立證明書提出之時間)。
2.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
  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
  文件。
4.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
  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5.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8.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9.聲請人曾任「喬勝化粧合板有限公司」之董事、「樺欣企業社
  」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
  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
  營業稅籍證明,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新臺幣20萬
  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
  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2.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如何支應生活所需?如由親友提供
  資助,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資助金額及原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