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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告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占用之屏東縣里港鄉○○段000 地號土地為原告與另一共有人所共有,原告訴之聲明應以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二、請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被告廠房占用原告所有屏東縣里港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俾利本院核定標的價額。

三、請提出被告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屏東縣里港鄉○○段000 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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