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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涂裕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告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拆除坐落於屏東縣里港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廠房圍牆及建築物後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並主張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約為系爭土地之10分之1 ,茲暫以前揭土地面積為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8,476 元(計算式:671.19×4000×1/10=2684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涂裕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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