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陳進福
- 訴訟代理人
- 郭平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拆除坐落於屏東縣里港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廠房圍牆及建築物後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並主張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約為系爭土地之10分之1 ,茲暫以前揭土地面積為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8,476 元(計算式:671.19×4000×1/10=2684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