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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5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告
文賢開發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育騰運動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原告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故訴訟標的金額為11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元。

㈡、請提出被告育騰運動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卡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永彬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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