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 原告
- 多益香有限公司
- 被告
- 張紘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起訴時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或課稅現值,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該裁定於104 年8 月31日送達於原告,並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