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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3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凃春生林婕妤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國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品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萬4,6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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