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0號
- 原告
- 莊玉燕
- 被告
- 方程式文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人
- 被告
- 吳美人即天天來文具行
- 被告
- 天天來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周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318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 元,並已於同年月16日將該裁定合法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