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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凃春生陳威宏謝濰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2號

                    104年度選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隆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蔡天裕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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