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原告
- 陳雪玉
- 被告
- 兆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焜賢
- 被告
- 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此項程式如有欠缺,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月12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07 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並於104 年3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