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凃春生
- 當事人曾馨宜、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甘金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曾馨宜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被 告 甘金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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