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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凃春生

  • 當事人
    曾馨宜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甘金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曾馨宜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良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被   告 甘金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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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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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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