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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告
吳文良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告
黃珈賢 屏東縣○○鎮○○路000號
複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被告
李政憲
被告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告
李明曉
被告
林正宜
被告
張德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告
姚志偉
被告
郭偉增
被告
蘇永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複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被告
洺隆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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