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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涂裕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台園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3 年10月7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4 年2 月7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涂裕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
│ 號 │            │            │            │(新臺幣)│          │人  │
├──┼──────┼──────┼──────┼─────┼─────┼──┤
│001 │台園園藝股份│第一銀行屏東│103 年7 月30│62,016元  │FB3444704 │綠友│
│    │有限公司    │分行        │日          │          │          │種苗│
│    │周佳玲      │            │            │          │          │園  │
├──┼──────┼──────┼──────┼─────┼─────┼──┤
│002 │台園園藝股份│第一銀行屏東│103 年7 月30│9,140元   │FB3444705 │綠友│
│    │有限公司    │分行        │日          │          │          │種苗│
│    │周佳玲      │            │            │          │          │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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