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1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請人
郭凱荃
相對人
吳育霖即春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二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叁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4 年9 月份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9,923 元,詎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竟未給付任何款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9,923 元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勞 工 法 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