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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請人
李明乾
聲請人
陳幸姬
聲請人
李明佳
聲請人
沈喜豐
聲請人
温欽惠
聲請人
陳建志
聲請人
楊子人
聲請人
邱玉秀
聲請人
郭惠美
聲請人
王惠君
聲請人
王金蘭
聲請人
陳佩卿
聲請人
尤贊權
相對人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4 年1 、2 月份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詎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未給付任何資遣費,仍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視同全部到期,應一次給付之。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仍有如附表所示之數額尚未給付,已視同全部到期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104 年1 月8 日屏府勞資字第10400454700 號函及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聲  請  人│  金      額  │備  考│
│    │          │(新臺幣:元)│      │
├──┼─────┼───────┼───┤
│001 │李明乾    │598,756       │      │
├──┼─────┼───────┼───┤
│002 │陳幸姬    │652,896       │      │
├──┼─────┼───────┼───┤
│003 │李明佳    │1,230,437     │      │
├──┼─────┼───────┼───┤
│004 │沈喜豐    │330,459       │      │
├──┼─────┼───────┼───┤
│005 │温欽惠    │686,460       │      │
├──┼─────┼───────┼───┤
│006 │陳建志    │446,467       │      │
├──┼─────┼───────┼───┤
│007 │楊子人    │665,817       │      │
├──┼─────┼───────┼───┤
│008 │邱玉秀    │667,732       │      │
├──┼─────┼───────┼───┤
│009 │郭惠美    │460,493       │      │
├──┼─────┼───────┼───┤
│010 │王惠君    │414,934       │      │
├──┼─────┼───────┼───┤
│011 │王金蘭    │609,660       │      │
├──┼─────┼───────┼───┤
│012 │陳佩卿    │249,496       │      │
├──┼─────┼───────┼───┤
│013 │尤贊權    │31,0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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