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進登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1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進登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1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