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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進登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1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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