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進登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1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 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