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 債權人
- 冠福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宮允
- 債務人
- 朱照堅即聯恆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另本件聲請支票(票號GB0000000 )之提示日(即民國104 年1 月6 日)前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