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明達、李振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劉明達、李振州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47,100 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邦賢、債務人劉明達、李振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