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吉富得包裝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明達、李振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劉明達、李振州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47,100 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邦賢、債務人劉明達、李振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