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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樹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樹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陳明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狀所附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及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之組織形態及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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