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
- 債權人
- 樹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樹雄
- 債務人
- 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明祥
一、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壹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明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二項之金額,於債務人任一人為給付時,就其給付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