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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國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鋼鼎工程行、黃世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就日薪為新臺幣2,500 元之部分,與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會議紀錄之勞方主張日薪為新臺幣1,800 元之陳述有所出入。故請釋明請求依日薪新臺幣2,500 元計算薪資,暨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鋼鼎工程行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鋼鼎工程行係為獨資組織型態,並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即鋼鼎工程行」。

四、請提出債務人黃世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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