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國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凱民即鋼鼎工程行、黃世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請求日薪新臺幣2,500元及利息百分之6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相關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凱民即鋼鼎工程行、黃世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請求日薪新臺幣2,500元及利息百分之6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相關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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