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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國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凱民即鋼鼎工程行、黃世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請求日薪新臺幣2,500元及利息百分之6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相關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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