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國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凱民即鋼鼎工程行、黃世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請求日薪新臺幣2,500元及利息百分之6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相關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