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潘建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凱民即鋼鼎工程行、黃世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凱民即鋼鼎工程行、黃世傑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裁定限期10日內提出①請求日薪新臺幣2,500 元及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依據、②釋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相關依據。聲請人於104 年12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有回證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