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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潘建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凱民即鋼鼎工程行、黃世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凱民即鋼鼎工程行、黃世傑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裁定限期10日內提出①請求日薪新臺幣2,500 元及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依據、②釋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相關依據。聲請人於104 年12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有回證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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