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債務人
- 新明興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姵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