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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曾順益
債務人
展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宋偉正
債務人
范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叁拾壹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4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2,328,641元  │103年12月17日 │3.275 │104年1月17日│├──┼───────┼─────────┼─────────┼────────────┤│002 │6,985,923元  │103年12月17日 │3.275 │104年1月17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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