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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

債權人
吳子豐即吳和霖
債務人
亮麗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文賢
債務人
陳志龍

一、債務人亮麗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陳志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游文賢、陳志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本件支票部分之提示日(即退票日94年10月11日)前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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