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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何美香
債務人
展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宋偉正
債務人
范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柒萬捌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 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4 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編號│欠 款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 (均至清償日止) │(百分比) │(均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5,732,331元  │自民國104年2月6日起 │3.03│自民國104年3月7日起 │├──┼───────┼──────────┼──────┼────────────┤│002 │5,455,426元  │自民國104年2月6日起 │3.03│自民國104年3月7日起 │├──┼───────┼──────────┼──────┼────────────┤│003 │1,972,427元  │自民國104年2月6日起 │3.03│自民國104年3月7日起 │├──┼───────┼──────────┼──────┼────────────┤│004 │1,119,001元  │自民國104年2月6日起 │3.03│自民國104年3月7日起 │├──┼───────┼──────────┼──────┼────────────┤│005 │5,698,893元  │自民國104年2月6日起 │3.03│自民國104年3月7日起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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