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代理人
- 何建慶
- 債務人
- 鴻金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俊能
- 債務人
- 林玉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