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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何建慶
債務人
鴻金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俊能
債務人
林玉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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