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添昌、鍾俊能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建慶
- 被告鴻金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玉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鴻金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俊能 債 務 人 林玉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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