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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鍾俊能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建慶
  • 被告
    鴻金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玉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鴻金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俊能 債 務 人 林玉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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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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