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 債務人
- 宸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026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Y075967 、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