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芊亨
債務人
晶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債務人
吳明修

      馬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伍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4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 382,500元  │自民國103年4月22日│4.48│自民國103年4月22日│├──┼───────┼─────────┼─────────┼────────────┤│002 │1,147,500元  │自民國103年4月22日│4.48│自民國103年4月22日│├──┼───────┼─────────┼─────────┼────────────┤│003 │ 298,849元  │自民國103年6月9日 │4.48│自民國103年6月9日 │├──┼───────┼─────────┼─────────┼────────────┤│004 │ 896,548元  │自民國103年6月9日 │4.48│自民國103年6月9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