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曾順益 債 務 人 展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偉正 債 務 人 范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10,357,276元 │自民國104年1月13日│3.275 │自民國104年2月13日 │ ├──┼───────┼─────────┼─────────┼────────────┤ │002 │ 5,592,407元 │自民國104年1月7日 │3.275 │自民國104年2月1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