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債 權 人 豐興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錞 債 務 人 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 │編號│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 率 │ │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 │ ├──┼───────┼───────────┼────────┤ │001 │126,000元 │自民國104年4月16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 │002 │234,775元 │自民國103年6月17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