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顏嘉瑩
- 債務人
- 陳王金花即鈺豐企業社
陳仁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951,819元 │自民國104年3月11日│2.35│自民國104年4月11日│├──┼───────┼─────────┼─────────┼────────────┤│002 │357,014元 │自民國104年4月11日│2.35│自民國104年5月11日│├──┼───────┼─────────┼─────────┼────────────┤│003 │103,741元 │自民國104年4月18日│5.00│自民國104年5月18日│├──┼───────┼─────────┼─────────┼────────────┤│004 │414,962元 │自民國104年4月18日│5.00│自民國10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