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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嘉瑩陳王金花即鈺豐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陳王金花即鈺豐企業社 陳仁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951,819元   │自民國104年3月11日│2.35       │自民國104年4月11日   │ ├──┼───────┼─────────┼─────────┼────────────┤ │002 │357,014元   │自民國104年4月11日│2.35       │自民國104年5月11日   │ ├──┼───────┼─────────┼─────────┼────────────┤ │003 │103,741元   │自民國104年4月18日│5.00       │自民國104年5月18日   │ ├──┼───────┼─────────┼─────────┼────────────┤ │004 │414,962元   │自民國104年4月18日│5.00       │自民國104年5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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