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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債務人
陳王金花即鈺豐企業社

      陳仁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951,819元 │自民國104年3月11日│2.35│自民國104年4月11日│├──┼───────┼─────────┼─────────┼────────────┤│002 │357,014元 │自民國104年4月11日│2.35│自民國104年5月11日│├──┼───────┼─────────┼─────────┼────────────┤│003 │103,741元 │自民國104年4月18日│5.00│自民國104年5月18日│├──┼───────┼─────────┼─────────┼────────────┤│004 │414,962元 │自民國104年4月18日│5.00│自民國104年5月18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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