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張慶村
- 債務人
- 利光行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利炘
- 債務人
- 陳蔡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4年度司促字第6664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850,000元 │104年4月10日│2.95│104年5月10日│├──┼───────┼─────────┼─────────┼────────────┤│002 │147,618元 │104年5月10日│2.95│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