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17號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貿晨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款定有明文。裁判費之徵收為聲請之必要要件,未予繳納者,則聲請不合法。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貿晨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又依聲請狀及所附附件內容所載,債務人開具支票23紙以為貨款之清償,付款提示日為自民國104 年6 月30日起,其清償期尚未屆至,依首揭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