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債權人
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
債務人
貿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