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尤秀美即易立科技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對債務人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取得被繼承人吳明洲之合法繼承人之委任,代為請求對債務人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之給付);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明洲、林秀櫻之繼承系統表及全戶戶籍謄本,並陳報其二人之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