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邱曜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淨勝、許素真即信興聯發農藥肥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許素真即信興聯發農藥肥料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並肇事車輛車牌號碼00-0000 登記在何人名下、楊淨勝受僱於許素真即信興聯發農藥肥料之相關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