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03號
- 債權人
-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明
- 債務人
-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耀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8303號│├──┬───────┬───────────┬────────┤│編號│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率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001 │2,00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7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002 │2,00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11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003 │1,30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21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004 │3,00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24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005 │1,50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24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