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 債權人
- 李素梅
- 債務人
- 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
陳美妙即陳家妙
一、債務人陳美妙即陳家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陳美妙即陳家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