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請人
美林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001 │美林達建設有│彰化銀行 │104年12月10日 │400,000元 │LN1894256 │邰安企業││ │限公司 │恆春分行 │ │ │ │有限公司││ │王志明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