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號聲 請 人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支票(QX0340725 )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