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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薏庭
即債務人
保 證 人 黃俊絪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志宏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4 司執消債更103 號函通知12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6及8 、11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編號7 、9 、10、12之債權人則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現任職於石牛溪企業社墾丁辦事處擔任房務之清潔工作,非正式員工,屬臨時工性質,按日計酬,每月可得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0,200元等語,並提出薪資袋為證,堪信為真,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勞保保費1,153 元及健保保費642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約為18,405元。

㈡債務人亦稱:其已回恆春鎮工作,住於其夫所有房屋,毋須租屋,另有未成年子女羅○銘(89年8 月生)須扶養,每月扶養費5,724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國立屏東高級中學學生證為證,堪信為實在。羅○銘尚未成年,顯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負擔扶養費,債務人主張應負擔羅○銘之扶養費為5,724 元,應可採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7,172元(11448 +5724=17172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無不動產,有克萊斯勒汽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1993年出廠、汽缸容量2,500C.C.),該車車齡已23年,折舊後殘值已低,無清算價值;另有保單解約金18,724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6 日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單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325,160 元(18405 ×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236,384 元(17172 ×72=0000000 )後,僅剩88,776元,加上保單解約金18,724元,共107,500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即96,750元(107500×9/10=96750 )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60,000 元,已較96,750元高出263,250 元,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但其所提更生方案顯有無法履行之虞,惟其徵得現任職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乙○○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乙○○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每月約28,000元),且無不良之金融信用,有薪資單、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及財團法人聯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在卷可憑,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工作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復徵得有薪資固定收入之乙○○擔任保證人,足可確保其所提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5,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1.24% ││5.債務總金額:3,202,670元 ││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7.保證人:乙○○ 住屏東縣○○鎮○○路○○巷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項之作業。 ││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30,920 │ 4.09% │ 204 │ 14,68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甲○(台灣)商業│ 260,105 │ 8.12% │ 406 │ 29,232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482,841 │ 15.08% │ 754 │ 54,288 ││ │有限公司 │ │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53,191 │ 7.91% │ 395 │ 28,440 ││ │有限公司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16,274 │ 6.75% │ 338 │ 24,33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14,023│ 9.80% │ 490 │ 35,28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 309,054│ 9.65% │ 482 │ 34,70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469,681│ 14.67% │ 733 │ 52,77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81,881│ 2.56% │ 128 │ 9,21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21,576│ 0.67% │ 34 │ 2,44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97,058│ 3.03% │ 152 │ 10,944 ││ │公司 │ │ │ │ │├──┼────────┼─────┼─────┼──────┼─────┤│12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 │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566,066│ 17.67% │ 884 │ 63,648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合計│ │ 3,202,670│ 100% │ 5,000 │ 360,000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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